1. 2009年2月25日實施的1158號公告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內容
(1)禁止10%草甘膦水劑的使用;
(2)公告說“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批準有效成分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水劑登記?!?/p>
所以此公告的“核心內容”是禁用10%水劑,以及以后只準登記、生產和使用草甘膦含量等于或高于30%的水劑。(詳情請見附件1:1158號公告)
2.2009年2月25日發布的1158號公告是完全正確的、及時的
這是為了保護環境,為了保護咱們共同生活的家園,為了子孫后代。如果10%的草甘膦水劑繼續再用下去,土地板結了、鹽堿化了,子孫后代吃什么?(詳情請見附件2:控制污染物釋放,延緩土壤鹽堿化趨勢——我國取消10%草甘膦水劑登記的原因)
3.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組織技術人員對1158號公告的實施情況進行了調查
接到幾家企業“聯名上書”之前,我們已經開始調查、了解1158號公告的實施、落實情況。
1158號公告公布后,10%草甘膦水劑生產企業的反映和落實情況是不同的。
經過多方調查,我們已經知道,至今還有5個在登記有效期內的、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水劑(混劑)。(詳情請見附件3:低于30%的草甘膦水劑――在有效登記期限之內的)
這些申請廠家是想“鉆空子”?公告中沒有提到“混劑”??墒?,實質上根本的問題是這5個產品的兩個除草劑的總含量都達不到30%,更不用說達不到草甘膦含量高于30% 的要求了。所以,根本的問題是要看這些低于10%的草甘膦水劑是否符合環保方面的要求,如:10.85%的草甘膦水劑,首先兩個除草劑的含量分別是多少?(草甘膦為10%,2,4-滴酸為0.85%)。其中氯化鈉的含量是多少?有機磷雜質、其它無機雜質的含量是多少?廣西化工研究院應該提供制劑產品的全分析報告并證明他們的產品是對環境無污染的,不會導致土地板結和鹽堿化,從而不會使產量減少甚至減產。在尚未證明之前,相關政府部門就不應該允許登記、銷售和使用,而且,10.85%這個產品中草甘膦含量是10%,2,4-滴酸的含量是0.85%,10%的草甘膦就不符合公告要求,應該禁用,加上0.85% 的2,4-滴酸就合法了嗎?非也!有效成分總含量都小于30%,草甘膦更不可能達到30%了。用“混劑”的概念來鉆空子是行不通的。單劑也好,混劑也好,問題是草甘膦的含量是多少,10%的草甘膦加上0.85% 的2,4-滴酸的制劑是用什么配制成的?請專家們到現場考察、取樣化驗雜質后,再下結論,是否“合法”,如果是合法的,那么1158號公告就要修改或推翻了。
廣西化工研究院稱,他們的10.85% 的草甘膦+2,4-滴酸的水劑2012年銷售額將超過億元,我們調查,今年11月廣西化工研究院已在湖南省收取該產品的預付款1000多萬元,在貴州收取預付款600多萬元。某經銷商說,兩湖(洞庭湖、鄱陽湖)地區已有60多萬畝水稻田的土表重金屬超標(當然不全是使用農藥所造成的,但肯定有使用農藥的因素)。
最令人驚訝的是,居然在1158號公告自2009年2月25日實施兩年零7個月之后,還有重慶樹榮化工有限公司的15% 二甲·草甘膦水劑(含2甲4氯2%和草甘膦13%的水劑)于2011年10月8日獲得登記,有效期至2012年10月8日。
另一方面,一些遵紀守法、大規模的草甘膦生產企業,為了貫徹實施1158號公告,已經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了草甘膦廢水的三廢回收、利用研究。這些投入巨資進行草甘膦廢水處理、變廢為寶、從而生產出符合1158號公告要求的30%草甘膦銨鹽水劑的企業,怎么能夠與無須進行深入、全面的三廢治理而配制生產10.85%草甘膦水劑的企業相競爭呢?所以這是不公平的競爭,也是壓制先進、壓制科技創新積極性的競爭。這些企業為了保護環境,辛辛苦苦做了研發,可是卻競爭不過“無須為此治理”而生產出10.85%等水劑的企業。這種登記是支持先進、保護環境,還是支持落后、繼續危害子孫后代呢?為此,協會在調查的基礎上于11月28日向農業部呈交了“關于全面禁止低含量草甘膦水劑 實現公平競爭環境的緊急報告”(詳情請見附件4)。一批農藥企業也向政府部門懇請進一步落實農業部第1158號公告。(詳情請見附件5:關于懇請進一步落實《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158號)》的請示)
某官員說,現在市場上沒有10% 的草甘膦水劑,如果有,希望經銷商們把關,那是非法的。
那么,10.85%或10.2%的草甘膦水劑就是合法的嗎?
我們從維護企業利益和保護環境的目的出發,懇請各位評審委員認真審視1158號公告的意義及其實施、落實問題,以鼓勵農藥的科技創新,促進農藥工業的健康發展。做到既保護環境,又發展農藥工業,讓農業獲得豐收。不當之處,請批評。
此致
敬禮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關于1158號公告執行情況
調查組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